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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尔梅洛-弗兰克尔公理系统

公理集合论中一种最常使用的形式公理系统。是在1908年策尔梅洛系统的基础上,经A.T.司寇伦、A.A.弗兰克尔的改进与补充而建立的一个公理系统,是康托尔集合论方法的形式化处理。它易于理解,是影响最广的一个系统,人们通常把这系统叫做ZF系统,并简记为ZF。它的原始概念是集合和属于关系,它们不是由定义给出的,而是借助于一阶语言由公理直接予以刻画的。这一系统的公理是下述10条。

①外延公理 对于任意的两个集合x与y,如果x的任一元都是y的元,反之,y的任一元都是x的元,则x=y。换句话说,对于任意两个集合,它们的元素相同时,它们为同一个集合。用公式表示为:

②空集公理 存在一个没有任何元素的集合。也就是说,空集合是存在的。用公式表示为:x y(yx)。空集合通常记作

③无序对集公理 对于任意的集合x,y,都存在一集合z,它的元素恰好是x与y,即

此公理中的集合z,记作{x,y},称为x与y的无序对集合。当x=y时,它就是{x},此时称{x}为x的单元集合。

④并集公理 对于任意的集合x,都存在一集合y,y的元素恰好是x的所有元素的元素,用公式表示为:

此公理中定义的集合y称为x的并集合,记作∪x。由此公理,对于任意的集合S,s,它们的并S∪s就定义为集合∪{S,S}。

⑤幂集合公理 对于任意的集合x,都有一个集合y,y的元素恰好是x的全部子集合。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

此公理中定义的集合y称为x的幂集合,记作P(x)。

⑥无穷公理 存在一个无穷集合x。用公式表示为:

此集合记作ω。

⑦分离公理模式 对任意的集合论公式A(z)和任意的集合x,都存在一集合y,y的元素恰好是由满足公式A(z)且属于x的那些元素组成。用公式表示:

⑧替换公理模式 对于任意的公式A(x,y),如果对任意的集合x,都有唯一的集合y,使得A(x,y)成立,那么对任意的集合S,有一集合S,使得S={u|t∈Si并且A(t,u)}。也就是说,若A(x,y)具有一对一的性质,这时,对于任一集合S,由S中每一元素经公式A(x,y)对应的值组成一集合,即

式中

公理⑦与公理⑧都是对任意公式而言,一个公式对应一条公理,因为有可数无穷个公式,所以有可数无穷多条公理。但是,这样的公式都有统一的格式,因此,称它们为公理模式。

⑨正则公理(基础公理) 每一非空集合都有一∈最小元。即对于任一非空集合x,都有一集合y,使得y∈x且y与x不交,用公式表示为:

⑩选择公理(参见选择公理)

以上的公理中,②~⑧都是关于集合存在的公理。

在策尔梅洛1908年的论文中,分离公理中的A(z)仅指集合的性质。然而,性质仍然是一个很含混的概念,弗兰克尔把性质形式化为一阶语言中的公式,从而使这一概念清晰和严谨了。在文献中,人们常把公理①~⑦与⑨~⑩一起记为Z(即策尔梅洛系统),把公理①~⑩一起记为ZF。有时为了突出选择公理,人们也把公理①~⑨记为ZF,而把公理①~⑩记为ZFC。

ZF的独立性问题 ZF不是独立的,例如,由公理①~⑥与⑧~⑨可以推出公理⑦。但由于公理⑦是策尔梅洛首先提出的,具有历史意义,并且运用方便,用它来证明交、笛卡儿乘积等运算的合法性是相当简洁的。因此,一般说来,公理⑦还是给予保留的。

ZF的协调性问题 据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ZF的协调性只能在比它更强的系统中证明。例如,在ZF十大基数公理(即“存在-大基数”)的公理系统中,可以证明ZF是协调的。在奎因-莫尔斯系统中也可证明ZF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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