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逻辑百科辞典

逻辑范畴

反映和概括客观对象的最一般规律和本质联系的基本概念,亦即人类理性思维从本质和规律性上把握客体的思维反映纽结。要思维就必须有逻辑范畴。B.И.列宁指出,范畴是人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各个环节和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列宁全集》第38卷,第90页)。同时,它又是人类认识史的总结,是一定历史时代人类理论思维发展的结晶。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特有的一系列的基本范畴,化学中有化合、分解等,经济学中有生产、交换和分配等。但是,逻辑范畴则是对各门科学基本范畴的进一步概括和综合,例如,逻辑思维所运用的概念、判断、推理,以及抽象与具体、分析与综合等等。

逻辑范畴与具体科学范畴 逻辑范畴与各门具体科学的范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①普遍性和适用性不同。各门具体科学的基本范畴只适用于该门科学特定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不能完全适用于其他对象领域。逻辑范畴则不同,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因而就具有普遍的适用性。②方法的价值不同。逻辑范畴具有思维方法的功能和特点。由于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的适用性,因而它可以成为普遍有效的思维方法和逻辑工具,成为一切研究领域的科学理论思维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方法论原则。各门具体科学的基本范畴则无此特性,它们只在其特殊的、有限的领域内才具有方法的功能和特点。③形成基础不同。逻辑范畴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各门具体科学范畴的发展,具体科学的范畴是产生逻辑范畴的基础。鉴此,逻辑范畴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各门具体科学的范畴则随其本身的发展而具有较大的变动性。

逻辑范畴理论的历史回顾 关于逻辑范畴的本质及其形成和发展规律的问题,是哲学史上唯物主义认识路线和唯心主义认识路线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不同的哲学家和学派有着不同的看法。

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把理念看作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具体事物则由理念派生出来。他把现实说成是对思想的模仿,从而颠倒了思想(概念、范畴等)与现实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已经研究了辩证思维的最主要的形式,这主要表现在他对范畴的研究上。他认为,范畴既是思维的一种形式,又是客观存在的基本形式。范畴是和客观存在一致的,种类是一样多的。这反映了亚里士多德对范畴的认识具有唯物主义的思想。同时,他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认为,词是构成语言的最基本的成分,每个词都是一个判定。他列出了10种判定方式即10种范畴,并且认为,每一命题必有主项和谓项,10种范畴中的实体范畴是主项,而其余9种(量、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具有、主动、被动)则是从不同的角度陈述主项的谓项。在此,亚里士多德把10种范畴看作思维的基本形式,把它们看作关于一个具体事物的一切属性的最基本的逻辑规定。在西方近代哲学中,德国古典哲学家对范畴理论的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I.康德从其先验哲学的基本原则出发,把逻辑范畴理解为先验的纯粹的思维形式,而其功能就在于把杂乱的感性材料加以整理和综合,使之条理化。范畴这种作为先天的知性思维形式是人们进行思维的先天条件,亦即思维借以取得知识的基本前提。康德曲解了人类知识的秩序,不是把思维规律看作从自然界得来的,相反,却把思维规律赋予自然界。G.W.F.黑格尔对逻辑范畴理论的研究,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相比,则大大地前进了。所以F.恩格斯说:“对思维形式、逻辑范畴的研究,是有益的和必要的,而且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只有黑格尔才系统地做到了这一点。”(《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0页)黑格尔批评康德把范畴看作思维外在形式的观点,而认为逻辑范畴是具有内容的思维形式。他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立场上,把逻辑范畴体系说成是绝对观念的运动和表现,而把作为思维主观形式的范畴看成是全部存在的构造因素和发展根据,因而颠倒了主观与客观的真实关系。黑格尔虽然把自己的范畴体系建立在唯心主义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基础上,但他的范畴体系却反映了认识过程的辩证运动,表现了人的认识由现象到本质、由不太深刻的本质到更为深刻的本质的前进运动。

马克思主义实现了哲学中的革命变革,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同时,也就创立了科学的逻辑范畴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把逻辑范畴理解为人类从实践经验和思维经验中提炼纯化出来的思维形式,是人类认识自然现象的认识之网的纽结,是整个人类认识史的概括和总结。逻辑范畴的产生有其客观基础和认识论根源。从本质上说,逻辑范畴乃是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性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标志着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科学的逻辑范畴理论是辩证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辩证逻辑认为,逻辑范畴是反映客观内容的思维形式。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而,它就可以成为人们用来认识客观世界的逻辑工具。同时,辩证逻辑又认为,客观世界是运动和变化的,而作为主观反映形式的逻辑范畴在内涵和外延上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而,逻辑范畴又具有流动性和变化性。研究逻辑范畴的稳定性,又研究逻辑范畴的流动性并在两者的结合中求得关于范畴的全面认识,乃是辩证逻辑研究范畴理论的一个特点。此外,辩证逻辑在对待各个范畴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也不是把它们看作毫无联系的平列关系,而是要根据客观对象之发展,以及人类在实践基础上对这种发展的认识之深化程度,来研究和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互转化、隶属和联系。

上一篇:逻辑概率 下一篇:《逻辑丛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