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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之一,指思维在理性阶段上的概念、判断、推理等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它们相互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思维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然而,思维辩证法并不是客观辩证法的赤裸裸的、直接的表现,而是通过思维自身所特有的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的辩证法而表现出来的。因此,就内容而言,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也就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是思维辩证法的表现,即它们具有一致性。但就形式而言,概念、判断、推理等的辩证法却是思维所采取的不同于外部客观世界辩证法的形式,即两者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阐明思维形式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及其自身特有的辩证本性,就构成了辩证逻辑的重要内容之一。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是人类认识所固有的。因此,人们通过对概念、判断、推理等辩证运动规律的揭示,并给以理论上的阐明,乃是自觉进行辩证思维及思维把握客观真理的一般途径。

概念的辩证法 概念是人类思维对事物本质的反映,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的单元和形式。概念的辩证法是指概念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概念间相互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在哲学史上,G.W.F.黑格尔全面地研究了概念的辩证法。列主义经典作家则在批判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概念的辩证法学说。他们把对概念辩证本性的研究看作为辩证逻辑的主要内容。

概念是理性思维把握客体的基本形式,它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全的,而是通过一系列的抽象,以概念的形式近似地描绘变化着的客观现实。概念是人们认识的结晶和总结。科学认识的成果就是形成和发展概念。概念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最初形成的概念通常是一些日常的普通概念,它们是作为对周围事物的感性经验的直接概括,因而不具有很高的抽象性。这类概念就是经验概念。理论概念则不同,它是在经验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在相关理论指导下而形成的。这类概念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是一定历史阶段上人们的研究成果的总结。因此,这类概念在认识事物本质的深度、精确性上远胜于前类概念。客观现实中一切事物都是变化和发展的,因而作为反映形式的概念也是变化和发展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表现为原有概念之内容的逐步递加和累进,或表现为新旧概念的更替和变革。

概念是人们用于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纽结,是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思维要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概念就必须是辩证的、灵活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概念的辩证本性主要表现为它的内在矛盾性,即表现为它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对立统一。概念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是指它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而其形式却是主观的(即人脑加工的产物),以及这两者之间的统一和矛盾运动。换言之,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概念就是思维对对象及其一定性质的抽象的结果,因此是主观的,然而从它反映对象的整体、过程、趋势来说又是客观的。这种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同时也就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对立统一。因为思维在把握具体真理的过程中,必然会使概念这种具有抽象性的形式获得愈来愈具体而深刻的内容,以致达到不同规定和多样性的统一。概念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对立统一,是指概念既是对对象共同属性的概括,同时这种共性又是体现在个别的、特殊的对象之中,即共性不能离开个性而存在,它们的对立统一就是概念的具体普遍性即“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包含着特殊东西的丰富性的普遍”(《列宁全集》第38卷,第98页)。概念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对立统一,是指概念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思维总结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随着事物本身的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着内容上的变化和发展,又具有灵活性,它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否定概念的确定性,就会陷入相对主义;离开了概念的灵活性,就会使思维僵化;然而任意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却又会陷入折衷主义与诡辩论。所以В.И.列宁要求“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即与确定性相统一的灵活性,就是“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列宁全集》第38卷,第112页)。“运用概念的艺术”就在于把握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对立面的同一的灵活性。

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一系列概念的形成、它们的不断更替和运动、以及一个概念向着另一个概念的无数转化中实现的。概念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概念间的相互联系、对立和转化,是永恒运动着的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近似反映,因而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

判断的辩证法 判断是思维对被反映对象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思维形式。判断的辩证法是指判断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判断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判断的辩证法是概念矛盾运动的进一步显露。

概念是构成判断的基本要素。概念向判断的转化过程就是原先包含在概念中的矛盾的展开和外露的过程。作为由主项和谓项所构成的判断,就是既包含同一性又包含差别性的矛盾统一体,已包含了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例如,在“伊万是人”、“哈巴是狗”、“这是树叶”这样简单的判断中,就已经有个别与一般、偶然与必然、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这些判断中,主项指称个别的、偶然的、现象的东西,谓项指称一般的、必然的、本质的东西,系词“是”则把两者结合起来,从而揭示了它们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判断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是思维对客观现实中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另一方面也表明人的认识是一个由个别到一般、由偶然到必然、由现象到本质逐渐深化的过程。所以,列宁总结说:“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好象在一个基层的‘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这就表明辩证法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1页)

判断自身中包含着矛盾运动,且是对客观现实的矛盾的反映;同时,判断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它们相互间的联系和转化是对变化和发展着的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的反映,也是人类认识深化的体现。

人类的一切知识都以判断的形式陈述出来。在对客观现实所作的判断中,有关于经验事实的观察陈述即经验判断,也有关于原理和定律的理论陈述即理论判断,前者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后者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它们体现了对事物认识的不同层次。但是,它们的形成都是人们调查研究的结果,都是人们直接或间接地在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判断在实践基础上而形成并随着实践及认识的向前发展而发展,表现为从低级形式的判断发展到高级形式的判断,相应地,也就表现了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的深化和提高。关于判断的发展问题。黑格尔和F.恩格斯都曾进行过辩证的阐述和分类。黑格尔把判断分为实在(实有、定有)判断、反省(反思)判断、必然判断和概念判断4类,体现了认识从个别性到特殊性再到普遍性的规律性。恩格斯则根据认识发展的这种规律性,把判断区分为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和普遍性判断这样3个发展阶段。判断从个别性判断中经特殊性判断到达普遍性判断这种最高形式时,思维就获得了对事物的规律性的刻画。他指出,摩擦生热,这是史前时代的人就已知道的,过了很多年,人们才形成这样一个判断:“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这是一个个别性判断。后经过几千年,到了1842年,即当迈尔、焦耳和柯尔丁提出“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热”时,就形成了一个特殊性判断,其中一个特殊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形式)展示出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摩擦)转变为另一个特殊的运动形式(热)的性质。又过了三年,迈尔提出了另一个判断:“在每一情况的特定条件下,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这是一个普遍性判断。当认识达到了这种形式时,规律便获得了自己最后的表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7~548页)人类认识事物的这种深化过程是与个体思维的进程相一致的,它们都是从个别性判断到特殊性判断然后再到普遍性判断的。

推理的辩证法 推理是人们从已知的一个或几个判断(前提)推出另一个新判断(结论)的思维过程。这种推出过程表现了判断之间的联结和转化。推理的辩证法是指:推理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各种推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

推理是判断的分化,亦即它是通过其所包含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矛盾而使思维和判断中原先存在的个别、特殊和一般的矛盾获得进一步的显露和展开。根据人的思维活动从个别向一般的深化,或从一般向个别的转化,以及从某一对象领域向另一对象领域的推移,相应地,就形成了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就人们完整的认识过程而言,无论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都不能全面地反映人类认识过程的发展,因而也就提出了辩证逻辑研究各个推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的任务。

辩证逻辑不是从静态或纯粹形式结构上研究各种推理的作用和规则,而是在实践基础上,从被反映对象的内容出发,结合人类认识过程的发展,来揭示它们的矛盾运动。因此,各种推理不仅是互相联系的,而且是互相转化的。它们反映着客观世界和人的认识的单一、特殊和普遍的联系,并符合人认识对象是由偶然进到必然这样逐步深化的进程的,从而发挥它们各自在人认识世界中的作用。无论科学定律和原理的发现过程,也无论科学定律或原理的论证过程,都不可能完全地被纳入纯归纳,或纯演绎的推理程序和模式。任何科学认识活动总是在归纳与演绎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中实现的。因此,把握推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就构成了人们认识真理过程的必要环节。

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关系 辩证逻辑从认识的总过程出发,把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转化看作是人们认识客观真理这个总链条中的重要环节。由此,它对推理的考察与传统的形式逻辑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它则“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既然概念、判断和推理作为人们认识世界的思维形式不是脱离内容的抽象的空洞形式,那末它们必然同发展着的客观现实有着紧密的联系并随其变化而变化;在认识内容的深化过程中,它们互相联系并由一种思维形式向着另一种思维形式飞跃和转化。由此也会明白,概念的辩证法与判断的辩证法就不能分离,不懂概念的辩证法,不懂“运用概念的艺术”,於是也就无法理解判断的形式、变化和发展的规律性及判断的辩证法。反之,若不把握判断中的矛盾运动,不把握判断所表现的认识深化的规律性,则也就不可能学会“运用概念的艺术”,不可能懂得概念与判断的辩证关系。

同样,判断的辩证法与推理的辩证法也是密切联系的。推理的辩证法是判断之间辩证关系的进一步展开,只有把握判断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更好地懂得各个推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总之,概念、判断和推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反映了人类认识总过程中的辩证关系,它们的辩证关系共同形成人类思维在反映变化、发展着的客观现实中的辩证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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