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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警卫:新中国如何对待日本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中国、美国、前苏联、英国、法国、印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菲律宾、新西兰等11个国家的法官,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审判。根据《波茨坦公告》精神,各战胜国可对侵略的被俘战犯自行审判。当时中国由于内战,没有条件和能力对日本战犯进行审理,鉴于上述情况,苏联将在中国被俘的日本战犯押送到西伯利亚,进行监禁和强制劳动。新中国成立后,为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声望,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1949年12月毛主席访问苏联,在同斯大林会见时提出将关押在西伯利亚的日本战犯移交给中国,由中国作为主权国家自行审判。

1950年7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公安部队将押解和看押日本战犯的任务交给华北军区。接到命令后东北军区公安司令部把这一任务交给公安第十八师第五十三团。这是一项责任非常重大的政治任务,中央和有关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周恩来总理明确指示,押解中要做到“不跑一个,不死一个”。部队接受这项任务后,大家都感到压力很大,押解做到“不跑一个”没有什么问题,要求“不死一个”很难。一方面日本人长期受军国主义教育,讲武士道精神,效忠天皇,一旦绝望就会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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