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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什么痛苦吗?安乐死人能否有尊严地离去?

安乐死是什么痛苦吗?安乐死人能否有尊严地离去?

安乐死是什么

安乐死是什么?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安乐死痛苦吗?

安乐死痛苦吗?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2月6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一致通过一项允许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的法令,从而推翻了延续22年的罗德里格斯法例(the claim of Sue Rodriguez)。

安乐死人能否有尊严地离去?

新裁决的由来这次裁决的起因,是2013年卑公民自由协会(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作为两名已去世公民凯.卡特(Kay Carter)和格洛丽亚.泰勒(Gloria Taylor)的代理人,上诉最高法院,要求裁定罗德里格斯法例违宪。所谓罗德里格斯法例,是指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裁定医生协助患者安乐死违反法律,理由是“必须维护生命的神圣”。当时42岁的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患者苏.罗德里格斯被病患折磨得痛苦不堪,上诉法院要求允许医生协助自己安乐死,结果被驳回。在此法例基础上形成了加拿大刑法第241条第2款(Section 241(b) of the Criminal Code),认定帮助(包括辅导、协助或教唆)人安乐死为犯罪行为,“无论是否真实发生自杀行为”都将触犯刑律,最高刑期可达14年。22年来加拿大发生了多起医生因帮助病人安乐死而被判有罪的案例,第一个因此获刑的医生是莫里斯.热内霍(Maurice Généreux),这名魁北克省医生应两名患有艾滋病、感到无法忍受痛苦的男性患者恳求,提供了处方安眠药,导致其中一名患者死亡,热内霍因此被判刑两年少一天,缓刑3年(戏剧性的是,另一名患者未死且后来经开导转而相信艾滋病并非绝症,并向热内霍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魁北克妇女玛丽埃尔.乌勒(Marielle Houlle)因帮助36岁、患多发性硬化症的儿子自杀,被判刑三年缓期执行;2007年,卑诗省医生拉梅什.库尔.沙姆(Ramesh Kumar Sharm)向一名93岁患者提供致死药物,被判刑两年少一天,并吊销医生执照。此次诉讼涉及的两名患者都是卑诗省人,卡特时年89岁,患退行性椎管狭窄痛苦不堪,脊背必须时刻保持笔挺,甚至无法读报,她上诉卑诗省法院,希望允许医生协助自己安乐死,结果被驳回,最终不得不于2010年由女儿李(Lee Carter)陪同,远赴瑞士实行安乐死,当时震惊了全国;泰勒和当年罗德里格斯的病症一样,她也多次上诉卑诗省法院,要求允许医生协助安乐死,但始终被拒绝,最终泰勒于2012年底死于感染并发症。新裁决认定,加拿大刑法第241条第2款违反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加拿大最高法,是宪法的核心和基础)第七章和第十五章,包括“应确保每个人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和“确保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因此必须被修改或替代,新法案中应规定“医生可在特殊情形下提供该帮助,但只适用于有自主能力且在清醒、自主状态下志愿结束自己生命的成年人”。新裁决给予联邦和各省政府12个月时间的期限,期限内相关法律必须照此裁决原则进行修改,在期限到期前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各省旧相关法规依然有效,但期限到期后将自动失效。 何以出台新裁决?事实上协助安乐死是否合法,人是否有权自己选择有尊严的离去,长期以来就有极大争议。当年为罗德里格斯法例投票的9位大法官中,仅有麦克拉克林(Beverley McLachlin)一人仍然在位,当年他是4位投票支持罗德里格斯的法官之一,理由同样是加拿大权力与自由宪章的前述两章。此外许多医学家、法律学家和人权团体也支持安乐死,其中以麦吉尔大学法学家莱克(Robert Leckey)最具代表性。在莱克看来,人类的生命属于自己,每个人都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死。但反对安乐死、尤其反对医生协助患者安乐死的势力也相当强大。不少法官、尤其省级法官对安乐死的合法性始终质疑。加拿大的一些宗教团体,如天主教会、基督教许多教派都坚决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理由是“生命是神赐的”,任何人无权自己决定结束自己“神赐的生命”,即便患者提出请求,医生也无权协助患者这样做。更严重的是,加拿大执政党——联邦保守党长期以来都坚持“协助安乐死是违法行为”的理念,2010年,联邦保守党为第一大党的加拿大下院通过决议,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并认为协助安乐死的行为应“视同谋杀”,去年联邦卫生部长安布斯( Rona Ambrose)曾表示,在卫生领域还有诸如残障人士保障等更重要话题需要讨论,这些话题都应比安乐死话题排位优先。联邦法务部长马逵(Peter MacKay)在此次裁决出台前称,应尊重2010年下院的决议。裁决作出后,马逵表示“这是具有十分深远影响的裁决”,因此他打算花一段时间好好研究和思考这一决定。不过近年来在加拿大,支持安乐死的民意显著上升。去年10月初一项益普索民调结果显示,84%的加拿大受访者支持医生帮助“身患绝症、痛苦难忍、反复主动要求结束生命”的患者安乐死,其中男性支持比例高于女性,新斯科舍省和卑诗省支持比例最高(近90%),而新不伦瑞克省和爱德华王子岛省最低。在支持者中,支持“绝症和由此导致难以忍受痛苦”患者有权要求协助安乐死的比例高达88%,支持“患削弱正常生理机能病症,且难以治愈永久残疾,且这种病患、残疾令患者痛苦不堪”者有权要求协助安乐死的比例是86%,认为患者“患有永久和严重残疾,并显著影响生活质量和妨碍进行日常基本生活活动能力”就有权要求协助安乐死者比例为67%。不仅如此,一些加拿大联邦议员、包括联邦保守党议员也开始改变主意,本身因事故导致四肢瘫痪的史蒂芬.弗莱彻(Steven Fletcher)就坦言,如果现在在下议院表决,支持医生协助患者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很可能会被通过。一些分析家认为,今年是国会任期最后一年,年内将举行联邦选举,鉴于民意的微妙,各方政治势力在安乐死这个敏感话题上都显得小心翼翼,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而大法官9:0的裁决结果,才是真正令人震撼的、历史性的。 那些先走一步的国家和地区美国部分州允许向病危、且被医学认定生命不足半年的患者提供可导致安乐死的药物,但要求只能给药,不能喂药或替患者注射,其中佛蒙特州2013年5月通过法律,患者必须提前15天以上口头发出请求,安乐死前两天书面确认,必须有两名医生签字同意;俄勒冈州1997年通过但不久停止实施、2006年再度通过的相关法律,要求两名医生签字同意、患者3次请求(其中一次必须为书面),此外允许医生有条件协助患者安乐死的还有华盛顿州、蒙大拿州、新墨西哥州。欧洲是安乐死合法化较普遍的地区,其中荷兰自1984年就事实上合法化,2002年正式合法化,法例较美国更宽松,老年痴呆患者如发病前立有遗嘱,家属可以要求医生协助安乐死,年满16不满18的青少年在家长知情条件下也可自主提出这一要求;比利时2002年安乐死合法化,2014年2月取消原本“年满18才能申请”的限制;瑞士自1942年起就允许医生协助患者安乐死,且是唯一允许协助非本国公民安乐死的国家,但该国却一直不允许采用注射方法安乐死;卢森堡安乐死规定和荷兰相近,合法化始于2009年。本国魁北克省2014年以地方法规为协助安乐死“松绑”。另有一些国家协助安乐死仍然非法,但有特殊豁免条款。如英国协助安乐死最高判刑和加拿大一样为14年,但2010年出台例则,规定检察官可酌情决定是否按“过失杀人或杀人”起诉;哥伦比亚自2010年起规定患者患不治之症且痛苦不堪时主动要求医生协助安乐死,医生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协助安乐死本身仍然是违法行为。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医护人员会在某些“特殊时刻”采取取下生命维护设备等方式“变相协助安乐死”,以绕过法律法规的束缚。 人们的隐忧裁决出台后两位已故人士生前律师、家人,以及支持协助安乐死合法化团体十分激动,表示这项裁决出台得太晚了。而原本持反对态度的团体、个人则仍坚持自己的观点,正如马逵所言,这是项太重大、太复杂的事件,各方都不会轻易改变立场。除此之外,一些人士担心裁决的副作用。有分析人士指出,协助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修正案一旦出台,可能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成为谋财害命或变相谋财害命的工具;也有人指出,“不治之症”、“痛苦不堪”和“自主意愿”等事实上都存在“模糊判定”,一旦被有心人钻空子,后果恐不堪设想。还有人指出,加拿大轮候时间长、临终关怀不够,导致希望安乐死者增多,有专家称,在加拿大得到适当临终关怀的患者比例仅16-30%,对此置若罔闻而一味执着于安乐死问题,是本末倒置。距离裁决生效期限尚有近一年,希望联邦议会不要因选举在即而忽略了对这一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既然裁决不可逆,那就应尽可能让新条款圆满些、漏洞少些,以减缓其可能带来的冲击。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吗?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吗?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吗?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所以安乐死在中国目前还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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