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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古代最著名酷吏下场是怎样的?

解密古代最著名酷吏下场是怎样的?

解密古代最著名酷吏下场是怎样的?古代办案重“口供”,于是“刑讯逼供”成为办案特别是打击政敌时的不二法宝。一些朝代规定了法定刑讯工具,唐朝使用的是“囚杖”,宋朝使用的是“荆子”,清朝使用的是“竹板”或“夹棍”,也就是说,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这些刑具是合法的。汉朝重用张汤、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武则天重用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等酷吏,朱元璋朱棣明朝皇帝创立的锦衣卫和东、西厂等机构,无一不是靠“刑讯逼供”而臭名昭著。武则天时期的酷吏来俊臣,不仅“以其人之道”,刑讯逼供了自己的“同伙”周兴,发明了成语“请君入瓮”,还撰写了一本让世界人民震惊的著作《罗织经》。此书不仅是“整人经”、“害人经”,还是“刑讯经”,收录了“凤凰晒翅”、“玉女登梯”、“仙人献果”、“突地吼”、“死愁”等刑讯逼供手法,比“躲猫”的科技含量要高得多。审讯前,来俊臣一般先请囚犯“参观”刑具陈列室,囚犯们看后,很少有两腿不发抖,冷汗不直冒,精神不崩溃的,再清白的人也都乖乖认罪。明朝锦衣卫和东、西厂等机构,又把《罗织经》的精髓发扬光大,酷刑之下,不知平添了多少冤魂。尽管刑讯逼供肆无忌惮,但史上仍有一些人勇敢的人站了出来,给残酷的刑讯逼供史平添了些许温情。首先,一些明君通过法律抑制刑讯逼供。《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根据这一原则,秦朝又对审讯罪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东汉时期,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不难想像。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意思是只能对涉嫌抢劫的犯人审讯时动刑,其他类别的犯罪不得搞刑讯逼供。尽管有法律抑制,但仍有不少官员为了提高破案率,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制造了许多人间悲剧,引得天怒人怨,于是,历史上第一个向刑讯逼供宣战的人闪亮登常此人就是东汉和帝皇后邓绥,她先后迎立殇帝、安帝,以皇太后身份临朝执政近16年,临朝期间,她不仅6次大赦天下,而且通过亲自审问囚徒,平反了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大量冤假错案,其中免去死罪的有36人,其他罪过的80人,并严惩了16名为泄私愤而搞刑讯逼供的官吏。如果说邓太后是以一己之力,点燃了古代反刑讯逼供的第一缕光亮的话(春秋时期曾有“晏子巧谏齐景公减刑戮”的事,但那是针对刑罚酷刑,而非针对刑讯逼供),那么隋文帝则是从理论和制度层面,第一次全面规范了审讯工作,被称为中国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皇帝。 隋文帝杨坚登基后,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宣布:“尽除苛惨之法”,然后颁布《开皇律》,不仅从法律上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还禁止在审讯阶段,对囚犯实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隋书·刑法志》就规定了审讯囚犯的数量、方式以及实施刑讯的前提等,凡违法进行刑讯逼供的,要严加追究。不仅如此,为了有效防止地方官刑讯逼供、草菅人命,还规定“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复核”。隋文帝的做法,成为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对后世审讯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朝不仅承袭了隋朝的做法,还做了难能可贵的具体规定:“对于年长、年幼和残疾人不得进行刑讯逼供,对于违反规定的,统一以故意违反法律论处。”《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可能源于唐朝的“不合拷讯”精神。而唐律规定的“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也大抵是当下“一人证虚、二人证实、三人证死”的渊源。武则天时期,尽管重用刑讯逼供的酷吏,但最终也在民怨沸腾的反对声中,在一些忠直大臣的冒死揭发和进谏下,这些酷吏最终结局悲惨,成为历史的垃圾。如周兴、索元礼等“被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一个在被流放途中被仇人杀死,一个惨死狱中,而最“酷”的来俊臣被武则天下令斩于洛阳西市。行刑之日,人皆相庆,行刑后,众人争着剜眼、剖肝、吃肉,转眼之间尸体就消失了,又骑着践踏尸骨。至此,唐朝反刑讯逼供斗争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三酷吏”被严惩后,唐朝就再也没出现过“酷吏时代”。据此,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评价古代刑讯逼供时认为,“唐代拷囚之法最有节度”。北宋是史上相对注重人权的朝代,不仅承继了隋唐的进步做法,甚至一度曾打算废除刑讯逼供,尽管最终没有成功,但也说明了当时统治者认识到了刑讯逼供的巨大危害。明朝法律也规定:“对年老或有病的犯人不能刑讯,对于依法需要刑讯的,要使用法定刑具。使用不合规定刑具的官吏,要除名。故意讯问平民的官吏,抵罪。”清朝基本上沿用明律,直到戊戌变法后,古代刑讯制度才基本废止。尽管历史上一些明君贤臣,在反“刑讯逼供”的斗争中,态度很坚决,成果很丰硕,一些嗜好刑讯逼供的酷吏甚至因此落马或被杀,一些千方百计抑制刑讯逼供的法律也相继出台,但由于专制加上落后的科技手段,决定了刑讯逼供仍是“重口供轻证据”的古代司法无法治愈的毒瘤。比如,明朝虽有法律规定抑制刑讯逼供,但直属皇帝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为了消灭政敌而逍遥法外,大搞刑讯逼供,造成了在那时,一个被怀疑的政敌是否有罪,不是靠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正如一位曾因刑讯逼供被判处13年徒刑的美国警察布鲁蒂在服刑时说:“并不是我们创立的这种机制,也不是我们发明了凶狠手辣的招数。我们只是从上任那里接过来,我们是这些东西的传人。”由此可见,即使如现代科技发达的美国,仍存在大量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刑讯逼供,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对我国古代那些与“刑讯逼供”作斗争的人们致以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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