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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学生权利宣言》发表

1992年11月,加拿大学生联盟发表了《学生权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Students’Rights)。《宣言》宣布,“加拿大社会所有的教育机构必须切实执行对学生的非歧视政策。每一个学生都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论其种族、语言、居住地、宗教、性别、年龄、精神或体质缺陷、婚姻状况、性向、政治信仰或社会经济地位等等。”

《宣言》共分五个部分,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受雇用的权利”、“组织的权利”、“在教育社区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和“享有的服务”。第一部分声称,所有的学生都应有平等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的机会,对学生在各种教育机构里得到财政资助、使用教育设施、学生的知情权、升学、语言的选择等方面的权利都做了充分的界定;第二部分提出,不论是加拿大籍学生还是外国学生,都应该实行按劳平等付酬的原则,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学生在人力市场上拥有平等受雇用的权利等等;第三部分强调所有学生都有权利组织和参加民主、自治的学生组织,对学生在学生组织里使用公共设施、参加政治活动、创建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权利作了说明;第四部分提出学生应该在参与学校管理、课程评估标准的制定、得到工作报酬、拥有宁静安全的学习空间、学分的校际承认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五部分对学生的住房权利、健身设施、享有的政府资助的儿科护理以及医疗服务作出了解释。

加拿大学生联盟在《宣言》中希望这些权利能够得到国际公认。附录对《学生权利宣言》的使用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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