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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初等教育法》颁布

1981年由荷兰议会通过、1985年生效的《初等教育法》,旨在取代1920年的《初等教育法》和1955年的《幼儿教育法》,把幼儿教育和初等教育合并成一种新的教育制度。满足人们希望学生能受到比以前更加多的教育的需要。法令规定初等教育学制8年,儿童4岁入学,12岁离校。初等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在情感、智力和创造性方面得到发展,学习基础知识,提高文化水平和身体素质。课程有荷兰语、算术、英语、表达活动(使用语言、绘画、手工和游戏等活动)、生活常识、健身活动、地理、历史、科学、社会关系和宗教等。初等教育的课程由国家课程编制研究所负责。教育活动受地方教育指导中心指导,该中心聘有心理学家、教育学家、改革代表以及其他一些教学领域的专家,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调整,为4~12岁的小学教育建立非大学的四年制师资培训学院。学校视察员代表国家教育和科学委员会对学校进行监督,视察员的主要职能是监察(法律顾问)、支配(通过向主要领导提建议)以及奖励(向校领导及教师提供援助)。此外,法令还对学校和教师须达到的要求、学校的财政措施等等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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