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高等教育法》颁布

1981年5月,社会党在大选中获胜,密特朗当选总统。为实现“法国式的社会主义”,密特朗制定了“扩大国有化”、“改变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实行社会改革,消除不平等现象”的施政纲领。社会党要求高等教育机构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技术进步,并从未来人们从事的职业着眼去培养青年”。1982年2月,教育部长阿兰·萨瓦里在给大学校长的信中呼吁,高等学校的教学与研究应该更加广泛地面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现实,帮助政府同失业作斗争,以摆脱危机,振兴法国。接着,围绕高等教育职业化等问题,展开了一场持久的讨论。1984年1月26日,密特朗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新的《高等教育法》(Loi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该法确认了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法》的“自治”、“参与”和“多学科性”三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规定高等教育的范畴系指属于不同政府部门的各类中学后教育,从而把大学以外的其他高教机构包括进来,扩大了高等教育法的权限范围,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国家教育的统一。该法确定高等教育的使命是,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全民族和每一个人的科学、文化、职业水平;按照国家计划推动经济的发展,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缩小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不平等。它特别强调高等教育应该充分发挥在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公立的科学、文化、职业性机构”,使高等学校的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规定,每所大学设立校务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学业与学生生活委员会三个管理机构,分别管理有关事宜,各委员会中校外人士必须占有一定比例(10%~30%),校长由这三个委员会的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为了方便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法律规定取消原来的大学第三阶段博士学位,改设博士学位,学习时间适当延长;取消原来的国家博士学位,改设“指导研究资格”(habilitation à diriger des recherches),作为晋升教授的必需条件。该法特别强调,高等学校应以合同的形式与国家、地方、企业等方面建立联系;建立国家评估委员会,全面评价高等学校的工作。新法强调“开放”、“职业化”、“合同”、“继续教育”等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大学走出由于历史和传统原因造成的长期封闭状态,适应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各大学加强了对学生的方向指导,新设了“大学科技文凭”,第一阶段的职业性明显加强,淘汰率有所降低;高等教育机构与地方和企业的联系扩大,如巴黎第十一大学与工业界联合组建的巴黎地区大学教学科研与发展联合会成为大学与企业合作的纽带,巴黎第十二大学专门设置“工业联络”特派员,提出“革新与联合”、“大学与工业”的口号,加强大学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和应用;高等教育机构,特别是大学,以签订合同为手段,扩大了经费来源,自主权也因而相应增加;国家评估委员会建立并开始工作;法国高等教育的局面有所改善。但是,一部分高等学校校长不同意法律的某些条款,没有在法律文本上签字,使它的作用受到局限。

上一篇:《为了民主的初中》的研究报告发表下一篇:萨瓦里发表关于高等教育职业化的讲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