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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权放权改革的第83—663号法颁布

为了调整不同层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加强市镇、省、地区对教育的介入,法国议会于1983年7月22日通过了第83-663号法。法律规定,各省和学区都设立国民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代表主持,成员包括所属各级行政部门代表、教育工作者代表和学生代表。根据国家代表的意见,各级委员会决定学校的开设、地点及相关投资。市镇一级负责幼儿学校和小学,省级负责初中,地区负责高中和特教等机构,国家负责教育教学人员的配置。高等学校的开设和布点由国家在征求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后决定,地区可据此作出相关发展计划。初中、高中、特教机构均为“地方公立教育机构”,其行政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代表、学校工作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三类人各占1/3。校长由国家任命,代表国家。各学校根据统一的原则和大纲制定自己的预算和工作计划,经学区和主管政府部门双重批准后执行。市镇为幼儿学校和小学房产的所有者,负责其建设、修缮、扩建、装备、维护和运转,初中和高中房产的有关事宜分别由省和地区负责,国家只提供教学所需费用及教师工资。为此,过去由国家预算直接下达给初中和高中的经费改列在省和地区名下,由它们掌握。经学校同意,各级行政长官可更改学校作息时间,在学校组织课外教育、体育、文化活动,但这些活动应是自愿参加,且不得取代或影响正课。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徒培训改由地区牵头,协调省、市镇、行会、职业团体共同组织。1983年以后,法国教育管理体制变化的主线是,中央人事和教学方面的部分权力陆续逐级下放给学区长、学区督学、校长这三级教育行政领导人,使他们有职有权,便于主动地、创造性地组织教学。中央在行政和财务方面的部分权力陆续分散到地区、省和市镇三级地方行政部门,特别是主要职能一直集中于经济领域的地区(région),以调动它们的积极性,扩大学校经费来源,推动教育为地方发展服务,尤以职业技术教育、学徒培训和高等教育更为突出。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其主要措施之一便是加强和改善教育评估工作。在普教方面,学区、省两级督导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范围基本不变,教育部总督学的主要职能改为宏观评估,每年根据统一计划进行专题调研。高教方面,设国家评估委员会,先逐个评估大学,然后进行宏观的专题评估,填补法国高教评估的空白;同时,还成立了许多常设的或临时的专题评估机构,如全国教学大纲委员会等,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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