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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教育改革法》问世

英国政府于1988年颁布了《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该法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全国统一课程、宗教教育与集体礼拜、每所学校招收的学生人数、学校的地方管理(将管理责权授予学校,包括财政责权)、直接拨款公立学校、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的财政及管理、取消内伦敦教育当局并将教育责权转交给各内伦敦自治市等许多方面。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5~11岁学生实行全国统一课程。

所谓全国统一课程(the National Curriculum),指的是由政府统一规定的课程。它适用于义务教育年龄阶段(5~16岁)在公立学校学习的所有学生,包括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学生,但不包括幼儿学校、初等学校中的幼儿班、城市技术学院和独立学校中的学生。《教育改革法》规定:公立学校的课程应该是平衡的、基础广博的,应能促进学生在精神、道德、文化、智力和体力各方面得到发展,同时为他们在成人生活的机会、责任和经历等方面作好准备;在课程目标方面则须遵循广博、平衡、相关和分化的原则;学校的基本课程包括宗教教育和全国统一课程;全国统一课程又分核心科目(Core Subjects)和基础科目(Foundation Subjects)两部分。核心科目为数学、英语和科学(在威尔士,使用威尔士语做教学语言的学校应包括威尔士语),基础科目则指历史、地理、工艺、音乐、艺术、体育、一门现代外语(适用于11~16岁学生)和威尔士语(适用于威尔士地区不以威尔士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全国统一课程的教学时间应占学校全部教学时间的70%~80%,其余时间主要用于扩大或加深统一课程的内容,或者用来讲授全国统一课程以外的学科;所有科目都有确定的完成目标;全国统一在7、11、14和16岁四个阶段分别对学生作出成绩评定。

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之后,全国统一课程虽已成为一项法律要求,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遇到了一些困难。这首先表现为师资的缺乏;其次是一些学科的教学设备严重不足。此外,如何适当地进行四个阶段的成绩评定,尤其是早期阶段的成绩评定而不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问题也有待于解决。

1989~1990年度,英国政府为实行全国统一课程投入资金1.3亿英镑,反映了政府从中央控制全国学校课程的倾向以及改变英国历史上学校课程设置长期不一之状况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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