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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企划厅就学校中的消费者教育问题提出报告

经济企划厅的消费者教育研究会通过对适应时代发展的消费者教育的应有状态进行研究,于1987年7月9日完成了《学校中的消费者教育的新视点》的报告。关于学校中的消费者教育问题,1986年7月,国民生活审议会消费者政策部会也向文部省教育课程审议会提交了《关于学校中的消费者教育》的书面要求。消费者教育研究会根据该要求的精神,在对初、高中社会科的学习指导要领和教科书中记述消费者教育的应有状态进行了研究后,完成了这个报告。报告认为,现在的教科书中涉及的消费者问题,除少数以外,大部分是40年代及以前的内容。在“保护消费者”的名义下,只把消费者作为应受保护的客体来对待,这是不够的,应该把消费者教育作为“市民教育”的一环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消费者积极地参加到经济交易活动之中,不单关心自己的经济生活,而是自觉地充当构筑整个经济社会的主体。社会科的消费者教育应该首先让学生理解作为主体的消费者,在现代社会中,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生活,而应采取的行动。在此基础上,让学生思考消费问题。为了让学生了解作为“自立的消费者”的行动原理,应在学习指导要领中加上未涉及的“市民社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营造经济生活上的规则,其内容就是自由、平等。也就是,所有权受到保障的市民能够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缔结契约,进行经济交易(“人格的自由”、“所有权的自由”、“契约的自由”);在有过失时,承担责任(“过失责任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以遵守按照自己的意志签订的契约,即维护契约的约束力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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