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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学院建立

1986年《国家教育政策》提出“要大力帮助发展自治学院”并建立“一种更为自由、更有创造力的大学和学院的联合”,以取代已有130多年历史的印度高等教育的附属制(system of affiliation,即学院必须附属于某所大学)。建立自治学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自治学院有权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以及自身的师资力量、物质设备、图书资料等条件,并考虑学生的兴趣,设置本学院力所能及的一些学科和课程;在教学中可不必为应付其附属大学举行的考试而拘泥于一些呆板的教学方法。

为了实现最终用自治学院取代学院附属制这一长远目标和到1990年建成500所自治学院的近期目标,印度议会于1986年通过的《国家教育政策行动计划》提出:①在《大学法》中对只要有必要就使附属学院成为自治学院作出规定。②制定包括学术、管理和财政自由的程度以及自治学院相应职责在内的指导方针和资助模式,以及管理结构。③制定一种激励性计划,向自治学院提供特别的帮助,设立高级讲师和教授的职位,并给予较高的拨款。④对设在部族地区或落后地区的学院给予特别的帮助,使其成为自治学院。⑤如有必要,则从法律上规定,使自治学院能自己授予学位或给它们以相当于大学的地位,从而加快课程改革、学程设计、教学和评价程序改革等的过程。⑥定期对自治学院的计划进行检查和评定。⑦发起研究,以形成最终能取代现存的附属制的大学和学院关系的交替方法。此外,印度政府还决定在5年内对自治学院的改建计划提供全部所需经费。

早在1966年,当时的印度教育委员会就正式提出:大学中凡已表明自己有能力显著提高质量的杰出学院(或一些非常优秀的学院),就应考虑授予它们自治的地位。这包括制定入学章程、规定学习课程、举行考试等权利,而母大学(parent university)的作用只是进行一般的监督和实际授予学位。《1973年北方邦大学法》曾对自治学院的地位和性质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印度政府在80年代重申了建立自治学院的必要性并希望最终用自治学院制来取代现存的附属学院制。

尽管成立自治学院的建议早在1966年就曾提出,但自治学院的发展并不顺利。及至1983年,印度仅有10所学院成为自治学院;到1986年《国家教育政策》公布为止,自治学院的数量才增至21所。自此之后,自治学院的发展才开始有了较明显的进展,尽管离《国家教育政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据印度大学联合会1995年出版的《大学手册》(第26版)的统计,已有8个邦的109所学院成为自治学院,其中泰米尔纳杜邦就占了44所,位于泰米尔纳杜邦内的德拉斯大学一校就有13所自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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