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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教育法》颁布

菲律宾议会通过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组建了一个法典起草委员会。经过1978年10月到1979年2月的工作,法典起草委员会提出了《菲律宾教育法典(草案)》。起草委员会在起草教育法时受两个目标的指导:①统合教育的主要法规和教育行政规定的主要内容。②根据菲律宾教育发展的需要提出一些修订条款和增加一些条款。起草《教育法典》时遵循以下的原则:①在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组织权威和个人权利、责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②以学生的利益为基本方向。③该法尽可能同等地适用于公立和私立学校。④应以每个公民的教育权利为基础。⑤直接为实现教育目的而工作的人,根据他们的责任、权利和特权,有权得到保护。⑥《教育法典》应全面和广泛,在很长的时间内有效。⑦《教育法典》要有足够的灵活性,适应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1982年颁布教育法》,包括如下内容:

国家基本政策和目标。宣称建立和维持一个完整、足够和统一的与国家发展目标有关的教育系统是国家的政策。为此,政府应确保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体制——教育系统内对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作出最大的贡献。国家发展目标包括:①经济和社会的发展。②人民最大量地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分享其成果。③实现和加强民族统一和民族意识,保存、发展和促进文化、道德及精神价值。国家应当促进和维持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系统的目标是:①提供一种广泛的教育,帮助每个人实现潜力。扩大个人和群体参与社会基本功能的范围,提高其质量;为个人成长为有生产力的多才多艺的公民而获得必要的教育基础。②训练中级和高级专业人才。③通过教育规划和评估制度对变化的需要和条件作出有效反应。

教育系统。菲律宾的教育系统分为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正规教育是指按照等级结构和年度分级的教育组织,是由正规的学校系统提供的一种教育。初等教育是义务教育的第一个阶段,学制一般为6年或7年。中等教育继续实施基础教育,包括职业性技能的学习,学制一般为4年。高等教育是中等后教育,授予专门专业的学位。非正规教育是由教育文化体育部和其他机构实施的有组织的以学校为基地的教育活动,是为了特定的学习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的教育,尤其是对文盲、校外青年和成年人进行的教育。非正规教育的目的包括:①消灭文盲。②提供就业前的职业技术训练。③培养个人、社区和国家发展所需要的恰当的价值观和态度。

学校的设置。该法规定,一切学校必须依法设置。拟设立的私立学校必须依照公司法的条款组成非股份制的教育法人。家庭营办学前机构可以不必组成法人。学校的办学要事先得到政府的授权和承认。对于政府办的学校,在获得设置批准时它们的办学就同时被认为获得政府的承认。对于其他学校,由教育文化体育部制定和执行有关承认的规定。根据该法,颁给学校的办学承认证书具有如下的法律效力:①使临时准许办学变成恒久的授权。②使学校有权向完成获得承认的课程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文凭。③使得从获得承认的课程毕业的学生有权享有一切获得政府承认的相似的课程的毕业生所享有的权利。没有政府的授权而开办学校和课程,或者违反政府承认所要求的条件而办学,要依照该法规定的条款受到惩罚。

学校的内部组织。该法规定,每一所政府办的高等学校和每一所私立学校都应有一个管理委员会。政府的学校人员的聘用,依照公务员、预算和报酬的法律和规定办理。在私立学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处于劳动就业部处理权限之内。但是,鉴于教学和学术非教学人员的工作地位和他们促进知识发展的特殊作用,教育文化体育部和劳动就业部联合制定和发布的标准应当得到劳动就业部的贯彻;而且每一所私立学校必须在校内建立和实施解决校内人事纠纷的一种适当的制度。

学校经费。该法规定政府应当向学校、教师、学生提供资助,扩大教育机会,鼓励私人资助教育。①关于公立学校的经费,该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经费继续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应向地方政府办的公立中等学校提供资助。在中央政府经费参与的基础上,省、市、镇和乡政府应从年度预算中拨出经费用于公立中等学校。中等和中等后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和其他的学校费用,以改善设施或容纳更多的学生。②关于私立学校的经费,该法规定:私立学校的经费来源可以来自学校的资本投资、股票收入、学杂费、捐赠、贷款、资助、消极投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政府可以对私立学校的课程提供资助,但是这些课程要符合规定的教育要求和标准并且有助于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私立学校有权从事辅助的企业,其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或减少提高学费的需要。学费、杂费的收入和学校的其他收入应作为学校机构的资金。③对教育的鼓励措施,该法在资金方面规定了一些鼓励教育的条款。该法规定,真正、直接和完全用于教育目的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等,应按照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的15%征收不动产税,其税收收入归入一个特别的私立学校基金,该基金由每一个有私立学校的城市的地方私立学校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主任由该市市长或其代表担任,委员包括两名纳税学校的代表和两名当地的居民。地方私立学校委员会应自行制定有关使用这笔收入的规则来资助纳税的每一所学校。赠送政府承认的任何一所学校、学院或大学的礼物和捐赠,不必交税,但是此种礼物或捐赠应当用于改善教室和实验室或图书设施,而不能用于人员的津贴或薪水,用于支持讲座可以例外。④对学生的资助,该法规定,政府应当向经济困难而值得帮助的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应当鼓励私营部门向学生提供资助。

菲律宾《1982年教育法》全面规范了各级各类教育的一般行为准则,保障了菲律宾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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