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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颁布《师资培育法》

1994年2月,台湾颁布了《师资培育法》,力图从日益完善的法规上确保师范教育适应现代化的发展。

《师资培育法》的主要内容有:①将过去公费的师范教育改为自费为主,辅以公费并配合助学金的方式加以实施,以期弥补当前师资缺乏的窘况。②强调教师证书制度,规定修完4年相关课程(或其他专业毕业,1年修完教育学分)取得“实习教师资格”,经实习与考核后方可成为正式教师。③师资及其他教育专业人员,由师范院校和设有教育学院、系、所或教育学课程的院校培养。④公费生以招收就读师资不足的专业或毕业生自愿到偏远或特殊地区学校服务为原则。

《师资培育法》是台湾师范教育改革、健全师资培养渠道的一个重要举措,具有较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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