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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教育培养成本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办法》规定,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一般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费。同时,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办法》还规定,学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学费是学校经费必要来源之一,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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