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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经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和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在总结了40多年来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了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包括总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共10章84条。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确定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教育财政拨款要遵循“三个增长”的原则,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这些规定为《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到20世纪末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4%的目标提供了法律保证。此外,《教育法》在设立教育专项资金,征收教育费附加,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鼓励发展校办产业,完善和规范教育集资,鼓励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发展,以及对学校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对于用于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进口资料和设备,对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实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实行行业证书制度;实行学位制度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教育基本制度。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法》还对涉及教育全局的重大问题,如教育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将有利于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引导和保障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等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中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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