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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1992年2月,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应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到本世纪末,普通话应当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进行补课和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育质量的一个内容。各地小学要加强汉语拼音教学,把它和推广普通话结合起来。凡机关公用文字、图书报刊用字、信息处理用字、影视屏幕用字以及各单位、各学校的招牌、证书、校徽、奖状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文字,以及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的用字都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凡出口国内编印的图书、画报等,均须使用规范汉字。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只能用在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方面。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省、市语委备案。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领导同志分管,有机构和人员专管和兼管语言文字工作。《通知》对进一步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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