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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发布

从1985年起,中国开始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国家教委于1990年10月31日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规定》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3种基本形式。合格评估是国家对新建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委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校被批准建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鉴定结论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3种。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一般4~5年进行1次。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选优评估分为省(部门)、国家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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