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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颁布

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9年2月2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目的在于表彰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的突出贡献。名誉博士的授予对象主要是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适当考虑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暂行规定》对授予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条件以及报批程序、审批办法及授予工作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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