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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1987年6月6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属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凡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某个本科专业,或攻读同一个学科门类中第二个本科专业,获准毕业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班主要招收大学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同年,国家教委批准26所高等学校举办第二学士学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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