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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要争取在5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人,才能担任教师”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适应中国基础教育发展和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6年9月6日特制定《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考核合格证书适用于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含农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考核合格证书暂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满两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意味着教师初步学习并掌握了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基本的教学方法。“专业合格证书”表明教师具有担任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能基本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中学教师除考试所教学科的有关课程外,均需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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