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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颁布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共18条。其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4月18日,各报全文刊登《义务教育法》。《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光明日报》发表社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根本大法》。

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2部分40条。《意见》提出:①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按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检查验收普及小学教育。经检验合格的不设区的市、县(区)要再用一段时间,按质按量地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②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现分为3类地区:经济文化发达地区1990年左右实现;中等发达地区1990年左右普及初级义务教育,1995年左右实现;不发达地区争取在20世纪末大体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③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④入学年龄及学习期限。起始入学年龄为6周岁。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7周岁入学。⑤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⑥学校的设置、布局和办学标准。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少年儿童就近入学,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个人办学可进行试办。⑦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中央和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⑧师资。用15年或更长一些的时间,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专业结构合理的、德才兼备的师资队伍。⑨管理体制。中央一级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等。地方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⑩残疾儿童的教育事宜。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教育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⑾考核与监督。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⑿有关法律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入学校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少年的家长,招用童工,出租、出让学校校舍、场地,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侮辱、殴打教师或体罚学生,侵占或者损坏学校场地、房屋、设备的组织或个人,都要区别性质和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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