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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

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家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博士生和硕士生,教育部决定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并于1984年5月16日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请示报告》。国务院于1984年6月批准了这一报告。1984年8月8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在北京大学等22所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通知》,向试办研究生院的高校和有关主管部门下发了《请示报告》,并就有关试办研究生院的问题提出了意见。《请示报告》指出,根据近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以及国家“六五”计划的要求,试办研究生院很有必要。它有利于贯彻《学位条例》,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有利于国家集中力量重点建设一批培养博士、硕士的基地,促进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有利于加强研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积累培养经验,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制度;也便于开展对外联系和学术交流。《请示报告》还指出,研究生院是在校(院)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领导职能的教学行政管理机构,应有独立的编制和专门的经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请示报告》,教育部对试办研究生院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依据教育部通知精神,22所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相继试办研究生院。另外,国务院于1986年4月14日批准中山大学等10所高等院校为第二批试办研究生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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