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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于1981年5月20日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四大方面共25条。1981年6月13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其中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作了具体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①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②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③1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②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3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③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前3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另外对在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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