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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落后者权利宣言》通过

《智力落后者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Rights of Menta1 Retarded PeIsons)是联合国的一份文件,于1971年12月在第26届联合国大会第2027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其基础是智力障碍者协会联合会1968年于耶路撒冷举行的第四次世界会议制定和通过的《智力落后者的一般和特殊权利宣言》。它阐明智力落后者拥有下列权利:①享有与他人尽可能相同的权利;②有获得适当医务照料和理疗的权利,有获得为发展其能力和最大潜力所需的教育、训练、康复和指导的权利;③有获得经济保障和适当水平生活的权利,有最大可能参加生产工作或从事其他有用职业的权利;④尽量使他们同自己的家庭或养父母一起生活;⑤当需要保护个人幸福和利益时,有得到适当保护的权利;⑥有不受剥削、虐待和侮辱性待遇的权利,如因犯罪而受控告,有得到与其智能责任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程序的权利;⑦因严重智力缺陷而不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须部分或全部加以限制或取消时,应按限制或取消程序办理,并应包括法律保护,不使他们遭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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