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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地区教育基金建立

自1945年宪法改革剥夺了天主教会对教育的控制权之后,教育恢复了自由。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教育十分混乱。1958年,哥伦比亚恢复了代议制民主。为巩固民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政府增加了教育预算,规定其不得低于国家总预算的10%。1968年,哥伦比亚再一次进行教育改革,强调教育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决定创立地区教育基金,增加对地方教育的拨款,并加强对各级教育的领导,促进各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此后,哥伦比亚教育部又根据宪法第135条于1976年颁布第102号法令,着手进行教育管理分权化改革。根据该法令,教育部是管理全国公立学校系统的指导机构和检查机构,而学校的管理、教学计划的实施以及教育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工作,则分别由所属的省、地区、特区和圣菲波哥大特别区负责。为此,政府决定改组地区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扩大它的职能,授权其管理学校,把全国公立学校的教育资金统一到地区教育基金中去。地区教育基金在国家总审计长的监督下,通过出纳组织,保证基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教育部为保证管理权的慎重下放,将向省教育部门提供技术援助。地区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主席主持工作,教育部、教育部在地区教育局的代表以及地区教育局是其顾问机构。管理委员会改组后,政府的教育投资不断增加。到1980年,哥伦比亚政府的教育预算已占国家总预算的20.1%。地区教育基金的建立,在促进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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