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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联邦教育法》颁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墨西哥经济出现了持续稳定增长的局面,50年代后期和整个60年代,被称为“稳定发展时期”。在这期间,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70年代初,工业产值已经高出农业产值的2倍。但文化教育落后,特别是农村文化教育落后的状况已经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成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据1970年统计,墨西哥劳动力受教育的平均时间是3.5年,30%的劳动力根本没上过学,30%的劳动力只受过1~3年小学教育,30%的劳动力受过4~6年教育,只有10%的劳动力有小学以上的文化水平。墨西哥政府清楚地认识到,能不能改变教育的落后面貌,成了墨西哥经济能不能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于是在1973年颁布了新的《联邦教育法》,用法律去保证和促进教育的发展。

《联邦教育法》共7章67条。

新教育法是宪法的补充条款,是依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它明确规定国家办教育的宗旨是:①推动人的素质协调发展,全面发挥其能力;②提高墨西哥人的民族觉悟和国际共处意识;③在不损害土著语言的情况下,通过国语教学,使全体墨西哥人掌握一种共同语言;④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宝库的所有资源及其价值,并使之为社会服务;⑤使人们了解和尊重国家各项制度;⑥吸取世界各国的思想成果,创造性地丰富民族文化;⑦培养人们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觉悟;⑧创造在自由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物质及文化财富的条件;⑨在尊重人类尊严和不损害自由的条件下,启发人们计划生育的觉悟;⑩培养客观分析现实的思维习惯;⑾为繁荣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化宣传创造必要的条件;⑿把发扬优良传统和发挥创造精神结合起来;⒀促进和指导科技活动,使之符合国家独立发展的需要;⒁使人们了解作为国家管理与全国人民和睦相处惟一形式的民主;⒂提倡团结互助,以实现社会的公正生活;⒃确认个人及社会权利,争取建立在承认各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基础上的世界和平。

新教育法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首领、受宗教支配而专门或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团体以及与宗教宣传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协会和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小学、中学、师范及其他面向工农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学校事务。

新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工作的重点,指出,教育服务应向缺乏服务者发展,以有助于消除经济与生活不平衡现象。开展旨在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农村及城市郊区人民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的活动,创造条件,让没有受过适当教育的青少年和成年人上学或重新上学,提高所有人的受教育程度。第一次把非正规教育当成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教育法,使各级各类的非正规教育同正规教育一样,取得了同等的地位,受到了同样的重视,并在计划、行政管理上得到了统一的领导。这样,根据《联邦教育法》建立起来的教育体系,是一种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的崭新的国民教育体系。

《联邦教育法》明确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做到:发挥其观察、分析及推断能力;和谐接受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掌握总体与个别观察事物的能力;训练判断性思考;增长和完善知识并使之现实化;训练从事社会有益工作的能力。

根据《联邦教育法》的精神,墨西哥开展了一场教育改革。洛佩斯·波蒂略政府(1976~1982)提出了发展教育的五项目标:①保证所有墨西哥人,特别是学龄墨西哥人都能受到基础教育。②把终结性教育同国家、社会所需要的生产部门和服务行业联系起来。③提高教育质量,以满足社会对教育的日益增长的需要。④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改进国家的文化风气。⑤提高教育系统的效率,实行分权的管理体制。从1978年开始,公共教育部在每一个州设总代表机构,叫总代表处。中央机构只负责制定全国教育标准和教育政策,协调全国教育计划和对全国各级各类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价的工作。聘任教员、添置设备及其他具体管理工作则由各州的总代表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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