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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基高等院校分类标准》制定

1970年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制定了《卡内基高等院校分类标准》,1975年新英格兰地区高等教育委员会对其略加修改后采用,此后逐渐成为美国大多数地区接受的高等院校分类标准。1976年和1987年,这一分类标准两次重新修订,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制定了量化标准。

1987年的分类标准将高等学校分为以下几类:

研究型大学Ⅰ:提供全面的学士学位课程,直至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主要重点在研究。每年取得联邦资助至少在3350万美元以上,每年至少授予50个博士学位。

研究型大学Ⅱ:除要求每年取得联邦科研和开发资助在1250万美元和3350万美元之间外,其余条件与研究型大学Ⅰ相同。

博士授予大学Ⅰ:除提供全面的学士学位课程外承担博士研究生教育。每年在5个或更多的学术专业授予至少40个博士学位。

博士授予大学Ⅱ:除要求每年在至少1个专业授予20个以上博士学位或在3个以上专业授予10个以上博士学位外,其余条件与博士授予大学Ⅰ相同。

综合性大学和学院Ⅰ:提供学士学位课程,除少数例外,还提供硕士研究生课程,一半以上的学士学位是由两个以上职业性或专业性学科如工程或工商管理学科授予的。招生数在2500名学生以上。

综合性大学和学院Ⅱ:一半以上的学士学位由两个以上职业性或专业性学科如工程或工商管理学科授予。有的还提供硕士研究生课程。招生数在1500至2500名学生之间。

文理学院Ⅰ:主要是本科院校,授予的一半以上学士学位属文理科。

文理学院Ⅱ:主要是竞争性不太强的学院,授予的一半以上学士学位属文理科。还包括一些在文理科所授学位占总数不足一半,学生少于1500名,规模太小,称不上综合性学院的学校。

两年制社区、初级和技术学院:提供证书或协士学位的课程,除少数例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学院和其他专门性院校:提供从学士到博士的学位教育,一半以上学位是在单一的专业领域授予的,这些专业学院包括:神学院、经学院和其他授予宗教学学位的机构;医学院和医学中心;其他独立的健康专业学院;法学院;工程和技术学院;商业和管理学院;美术、音乐和设计学院;师范学院;其他专业学院和大公司主办的专门性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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