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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职业发展法》通过

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教育职业发展法》,这是作为《高等教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一系列修正案而颁布的。实际上,该法把所有联邦资助的教育职业的发展计划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并扩大了国家对教育职业方面人力的控制。

该法改变了以往师资培训计划的零碎和不系统性,其具体措施是:重视教育儿童(特别是残障儿童),而不是以培训师资本身为目的;重视教育中人力缺乏最严重的领域,即早期儿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和学生服务;从以学院为基础的短期师资培训计划向建立在学院与地方学校合作基础上的长期计划转变;鼓励变革总的师资培训计划,使之能有助于消除种族、财政、身体和精神上的不利或不平等地位。

该法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①扩大全国教师队伍计划,继续征募新人为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服务;②教师培训人的培训计划或称“3T”计划(Trainers of Teacher Trainers),这是以大学为基础的计划,目的在于使大学的学术专业和教育系与地方学校一起合作,从而改进双方在师资培训上的职责;③教育职业机会计划,主要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来自低收入家庭的人到贫穷地区去任教;④州资助计划,通过由地方学区指导的集中的培训来培养师资短缺学科的教师;⑤学校人力利用计划,更有效地利用学校的教育人员;⑥投资350万美元以培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吸毒现象作斗争的能力等。该法由联邦教育总署新设的教育人事发展局执行。

人们认为,该法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在教育领域中最重要的联邦立法。从数字上看,其影响也是惊人的。在该法实施的头两年,接受培训的人员数量是《国防教育法》实施的头十年的3倍。显然,联邦政府的这一努力既有助于改善教育上的人力不足,也大大提高了教育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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