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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弱智人社会福利法》颁布

1967年瑞典政府颁布了《弱智人社会福利法》。该法为瑞典的特殊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瑞典是个福利国家,受教育人数的比率相当高,早在100年前就开始对不能入学的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瑞典的特殊教育主要指聋哑盲教育和弱智教育。在1889年,瑞典就已立法,要求各省在辖区内开展聋哑教育,1896年又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盲人教育。到了20世纪60年代,聋哑盲教育在瑞典不再具有特殊的意义,“聋哑盲学校”一词也从官方文件中消失了。经过长期摸索和实践,瑞典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该法明确规定,接受教育的弱智学生年龄放宽到23岁,保证九年制的综合教育。开展弱智教育的目的是:为弱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以及与社会所需要的辅助技能,为学生未来独立生活和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弱智人社会福利法》颁布后,特殊学校(弱智学校)的学生人数迅速增加,至80年代,瑞典全国共有1.4万名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中弱智学生为1.34万人,聋哑盲学生700余人,占整个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在校生的1%。专职特教教师3400余名,师生比约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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