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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颁布

苏联于1932年建立了学位学衔评定制度。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高等教育系统。由于学位学衔授予委员会过于分散,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1974年10月苏联部长会议决定改革学位学衔的授予制度,撤消高等教育系统各个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立苏联部长会议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1975年5月8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了《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条例》指出,苏联部长会议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向科学、技术、教育和文化各个方面的科学和教育工作者授予学位和学衔的全联盟性国家机构,享有苏联部级机关的权力;负责授予博士、副博士学位,教授、副教授及高级研究员学衔;主要任务是领导评定高级科学和教育干部的工作,对学位和学衔应考者提出统一要求,检查学位论文的质量及其科学和实用价值。根据申请受理博士和副博士论文的答辩;在各主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专门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专门的副博士学位授予委员会;审批学位授予委员会的人选,确定各委员会有权受理答辩的学位论文的专业;授予科学博士和副博士学位,授予教授、副教授和高级研究员学衔;依照考查程序审议副博士学位论文,就副博士学位证书的颁发作出决定;参与制定科学干部和教育干部的培养计划和改进研究生工作;审查计划中的博士和副博士论文选题等等。评委会有权对各个学位和学衔授予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国家监督,有权获取各委员会活动的情况,取消对低质量论文授予学位和严重违犯学位论文答辩规定的委员会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的权力,依照规定手续撤消学位与学衔等。评委会按委员制与一长制结合的原则进行工作,由苏联部长会议任命的主席领导,全体会议为社会学术机构,由各主要学科领域的著名科学家和专家组成,全部人选由评委会主席团推荐并定期更换;评委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学术秘书长及其他领导人员组成。为了对申报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鉴定和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评委会按学科门类分别设立由著名科学家及国民经济和文化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人员由科学院、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推荐,由评委会主席团审批,任期3年,按不少于全体成员1/3的比例随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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