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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条例》颁布

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于1974年7月18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条例》,对实习的内容、组织领导、总结和物质保障逐条作出了规定。《条例》指出,大学生生产实习是培养高度熟练专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根据情况进行一般工程、工艺、开采、设计工艺、教育、经济及其他各种生产实习。低年级通常是在教学实习工厂、实验室、演习场、实验农场、门诊部和高校其他教学辅助机构,以及普通学校、企业、机关中实习。某些专业进行毕业前实习,其内容决定于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生产实习的任务是深入考察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工作,巩固在大学教学过程中获得的知识,掌握生产技巧和先进的工作方法。高等学校应与企业、机关挂钩,使其成为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地点通常选在离高校最近的单位。高校校长负责组织生产实习,应选派熟悉生产的、有经验的教授、副教授和教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和机关应有专人领导实习生并选派有经验的专家担任车间、实验室的实习指导员,对学生进行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指导,按照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实习。指导员应对实习生完成计划情况、工作态度和参加社会活动情况作出鉴定。实习生必须向实习领导人呈交各项任务完成的书面报告,并参加实习考查。高校校务会议应对实习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并邀请实习基地的代表参加。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观所需费用,由高校从预算经费中支付。苏联高校素有重视实习的传统,此条例再次对大学生实习的组织进行规范,将其作为高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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