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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始设选修课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于1966年11月10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普通中学工作的措施的决议》中规定,为加深学生的知识和发展他们各方面的兴趣和才能,学校从七年级起按教学科目开设选修课。为此苏联教育部于1967年4月8日发布通函,建议学校从1967~1968学年起开设选修课。时间为:七年级每周2课时,八年级每周4课时,九和十年级每周6课时。通函强调了选修课的优点,认为它能较及时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文化成就和照顾各个学校的地方特点,能对教学内容作出重要补充又不变更教学计划。通函建议设置两类选修课:一类是与教学计划所设的某些科目相同的课程,作为对系统课程的补充和加深;另一类是发展和补充科学基础知识的一些专门课程、审美科目、劳动和综合技术实践课。从八年级起可以开两门外语课中的一门作选修课。通函强调,确定选修课科目要十分慎重,必须在学校拥有业务水平高的教师和开课的设备条件下才能开设。学生选修自愿,绝不强迫,但凡报名的学生必须保证出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理论性选修课进行考查或测验。参加选修课学习记入中学毕业证书。应建议学生只学一门选修课,最多选修两门:一门科学基础知识方面的,一门艺术、体育或科学实践性的。尽管通函安排的选修课在普通学校的整个教学工作中仅仅是一个极小的部分,但它打破了长期以来苏联学校中必修课一统天下的局面,打开了学校课程结构改革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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