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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教师宪章》通过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的知识分子、教授、教师以及其他有文化的人,遭到了空前规模的肉体消灭。战后,在苏联的帮助下,波兰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从60年代开始,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61年议会通过《教育制度发展法》,实现教会与学校脱离,取消学校中的宗教课程并确立全国统一的学制。60年代,依据《成人教育法》,波兰的成人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到了70年代初,波兰仍然没有解决教师的问题,即教师数量少和师资质量普遍低的状况。1971年,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检查了波兰的教育状况,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波兰政府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反应,1972年4月27日,由议会通过了《波兰教师宪章》(Poland Teachers Charter),亦称《教师法》。

该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教师的任教资格、职责与义务、社会地位与福利待遇等。法律规定,教师的范围为教育系统的所有机构,即指在幼儿园至大学任教的全体教师。《教师法》规定严格的教师任职资格:凡高等师范学校毕业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且通过师范培训者方有资格担任教师;幼儿园教师、职业学校实践课教师可例外,但须具备中等师范学历。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为:用社会主义道德和原则教育青年一代,传授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兴趣与独立工作能力,并关心其全面发展。大学教师还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义务。《教师法》对各级教师的工作量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建立了新的奖励制度。该法规定:授予执教20年的大学教师以波兰复兴奖章,授予其他相应各级教师以金十字勋章。凡2000人以上的居民区应免费为所在地学校任教的教师提供住房。《教师法》还确定每年10月14日为教师节。

《教师法》颁布后,波兰便开始大力提高普通教育师资水平的工作。他们一方面大力加强师范教育,一方面大力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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