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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原则法》通过

1973年通过的《原则法》是根据1947年形成的新的民主主义宪法中所提出的一些富有革新精神的教育原则而产生的。该法旨在明确各级部门对教育的管理权限,纠正以往中央集权的传统,把一些权限交给地方社区(省、城市)。授与20个新建行政区以某些权力,其中某些行政区因存在种族的、语言的或历史的特殊性而比其他地区具有更大的自治权。同时还提出了制度上的一般原则,“由共和国确定总的教育标准并创设所有各类各级的国立学校”,各行政区在“工艺和职业教育及教育援助”方面具有立法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原则法》明确了实施宪法所提出的这种职责区分的途径。它规定由国家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以提供普通的文化、科学和技术的教育。由各地区负责实施和管理短期的(最长为2年)职业教育,以提供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训练,并发挥其联结国家公立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纽带作用。

《原则法》颁布以后,意大利教育行政管理的权力有所下放,省教育厅开始发挥一定的作用。而且自1979年以来,国家、省、区和学校各级都建立了教育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经选举产生,普遍参与教育的管理活动,但大部分决策权仍控制在教育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教育政策和标准,编制课程,为所有公立学校安排教师甄别考试,由市区、村镇自治体管理的小学教育的教育目的仍然由代表教育部的学区制定,中学由教育部直接管理,大学校长由教育部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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