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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森州《高校法》颁布

联邦德国实行教育由各州自治的政策,高等教育也不例外。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州高等院校有了较大发展,教育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以教育民主为目标的高校学生运动此起彼伏。在联邦政府还没有一种高校法规情况下各州纷纷开始制定自己的高校法规,以适应社会要求,规范高校事宜。1966年5月16日,黑森州率先制定了《高校法》。这一由州长和文教部长签署的《高校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的自由;规定高等学校的任务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生就业作好准备,也负责学术工作者的进修;规定高等学校以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治,管理机构由校长和大小评议会组成;规定学生参与管理,可以派代表出席大、小评议会会议,但不参加涉及考试、博士生招生和考试的有关会议。《高校法》还对大学各管理机构,校长的产生与权限,高校人员的资格等作了规定。

黑森州的《高校法》虽对学生参与管理作了规定,但没有充分接受学生对高校教育民主提出的要求,并在其他事宜规定方面也不完善,因此联邦德国各界并不满足于各州制定的法规,从而进一步引发了高校法规的讨论。至1976年联邦德国终于颁布了指导各州制定高校法的《高等学校总纲法》。后者虽在不同阶层和组织中引起不同反响,但比黑森州《高校法》要完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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