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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的法律颁布

在20世纪70年代法国教育民主化取得重大进展的时候,残疾人的教育也受到了重视,1975年6月30日颁布的第75-534号法令对此作出了规定,使1909年法律规定的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的条款得到具体落实。1975年的法令指出,预防并及时发现青少年和成人的残疾,给他们以护理、教育、培训和职业方向指导,帮助他们就业、获得最起码的收入、融于社会并参加体育运动和休闲活动,是全民的义务,家庭、国家、地方政府、公共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社会保险部门等各方面应通力合作,尽到这一义务,使残疾人达到他们所能达到的自主程度。为此,只要残疾人的能力和家庭环境允许,就应让他们进入向全体国民开放的机构,并在一种正常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国家通过有关专门机构组织和协调上述活动。残疾青少年必须接受教育,可以是普通教育,也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和需要安排特殊教育。后者包括教育、心理、社会、医疗等方面内容,由普通学校或专门机构实施,并以提前和(或)延长的方式超出义务教育的年限(6~16岁);国家提供所需费用,并通过签订合同或给予资助的形式支持残疾青年的职业培训和学徒培训。该法要求,每省设立一个特殊教育委员会,组织安排本省残疾人的教育与培训。之后,教育部又于80年代和90年代多次发布文件,新建和调整了相应机构,使法国残疾人的教育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残疾人的教育与正常人的教育相结合两条主线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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