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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法》颁布

1975年颁行的《师范学院法》首次规定了泰国师范教育的性质、任务、工作范围和办学权限以及办学体制等。该法规定,师范教育受教育部管理,教育部成立师范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师范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政策和战略规划,具体事务由师范教育司实施。师范学院是教育与研究为一体的机构,承担培养与培训以及研究等多重任务,一方面提供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培养合格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师资,同时开展教育科研,鼓励教师参加研究工作;提高教学和管理人员素质,保持泰国文化传统和国家统一,并为学院所在地区提供学术和培训服务。每个府应当建立一所师院,以满足培养教师的任务。该法还对教师的标准作了规定,要求所培养的教师成为忠于国家和国王、业务精良、热爱教育的人。该法的颁布对泰国师范教育有重大促进,全泰各地陆续成立了36所师范学院,培养了高质量的师资,基本满足了教育发展的要求。

80年代后泰国普及教育逐步推行,教育水平提高,尤其是学龄人口随计划生育的开展而逐渐减少,师范毕业生呈现过剩趋向,从而对师范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1984年对1975年《师范学院法》作了适当的补充:①扩大师范学院的培养范围,使单一的师资培养模式转变为多元模式,使毕业生能适应多种专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就业竞争能力。②推行课程多样化,除教育学课程外,设置其他学科专业和课程。注重专业技术性教育,培养师范毕业生对所教学科的专业的开拓意识和献身精神,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③取消中等师范学校和专科性质的师资培训,取消教育合格证书培训。师范学院提供学士学位水平的教学计划,开展师范教育研究,提高教育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职业地位,保护和发展泰国文化艺术,为社区发展服务。④为了实施师范教育转型升级,全面开设以本科为主的课程,决定按区域建立8所联合大学。联合大学建制为泰国师范教育新特点,类似小学的联校制,本质上可称为“师范学院联合体”,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一个地区的师范学院教育工作,成为师范教育司在该地区的活动中心机构,具有协调统筹、上传下达的作用;同时联合大学通过联合的作用,起到学术上的提升作用,实现单一师院所无法具有的学术水平。修正后的《师范学院法》规定了师范学院为高中后教育,提供四种人才规格的教育和培训:①高级证书水平,属专科水平,高中毕业生学2年合格者可获该证书,可任小学或初中教师;②学士学位水平,高中毕业生学4年或获高级证书者学2年可获该学位,可任中小学教师;③硕士及博士学位水平,获学士学位者经考试入读1~2年可获硕士学位,再学3年可获博士学位,可任各级教师;④教育证书水平,为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从教者提供的1年教育课程。师范学院改革了单一的专业和课程设置。其学科专业分三大类:教育学、科学和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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