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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大学和学院法》通过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来族人政府手中,1971年马来西亚立法议会通过了《马来西亚大学和学院法》,简称《大学法》。该法系统地提出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思想和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有:①未经国家政府元首批准,任何人不准建立大学或具有大学地位的院校,任何教育机构或个人不准私自授予任何人学位或文凭,违反这个规定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处以5年监禁或者1万元罚金或者两项兼之。只有在与国际组织或与别国政府订约、共同协作的前提下才可以建立私立大学。高等教育在行政管理上实行严厉的中央集权制。②任何大学一级的院校一经成立,就是一个法人团体,法规章程必须与有关的法令并行不悖。大学内部的管理和人事安排也要按照法令的要求,由此马来西亚根基深厚的“大学自治”的传统从此被彻底铲除。③教育部长直接对高等院校进行一般性指导,监督它遵守和执行法令条款,并对高等教育的一切事务负责。④马来族学生只要达到入学的最低分数就可入学,把在高等教育中推行“马来人优先”的政策正式写进了法律。该法除了要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控制权,还强调要改变高等教育中的“纯理论教学”的现象,培养国家建设所急需的各方面人才。1975年,立法议会对该法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规定政府可以委派更多的官员或代表参加大学的理事会。这就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在政治上、行政上和教学上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控制权。修改后的法令规定通过法律监督,各大学互相沟通并协调运作,保证所有的高等院校能在更大程度上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办学。另一方面,它进一步强调,只要各大学不与国家的政策目标相抵触,可自由地从事其学术活动。法令修正后,既加强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又给予各大学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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