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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波大学法》颁布

1973年9月25日,日本第71届国会的参议院全体会议以自民党单独表决方式,强行通过了以新设筑波大学等为主要内容的《部分修改国立学校设置法等的法律案》(1973年法律第103号),又称《筑波大学法》,于9月29日正式公布。根据这项法律,文部省创设了基于新构想的筑波大学。

关于创设筑波大学,文部省的设想是,将东京教育大学迁至自然环境得天独厚的筑波研究学园城,以此为契机,东京教育大学改名为筑波大学。筑波大学在继承东京教育大学的优良传统和特色的基础上,建成一所综合性大学。而且,筑波大学实行新的管理方式,即导入学系、学群制(把研究组织“学系”和教育组织“学群”分离开来),实行副校长制和参与会制等。这种方式被称为“筑波管理方式”。

对于新的筑波大学构想,《筑波大学法》的规定是:①设置筑波大学;②在筑波大学设置研究生院;③筑波大学设置教育、研究上的基本组织,即学群和学系;④筑波大学设置第一学群、第二学群、第三学群、医学专业学群、体育专业学群和艺术专业学群,在第一、第二、第三学群,根据文部省令的规定,分别设置数个学类;⑤筑波大学的学系种类及其必要事项,则以文部省令另行规定;⑥筑波大学设置参与会、评议会和人事委员会,对其组织和权限等将另作规定;⑦伴随筑波大学的设立,对东京教育大学的处理将另行规定。筑波大学自1973年10月1日正式设立,经过半年准备时间,自次年4月,第一学群、医学专业学群和体育专业学群开始招收第一批学生,其他学群和研究生院的招生于此后按年度进行。但由于政府强行决定,无视了广大师生的要求,这一法案的实施,给日本教育界带来了极大混乱,众多教授联名反对迁移,也有不少教授辞职以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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