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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国立高等院校组织条例》公布

1980年,随着国家建设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国立高等院校的统一领导,印尼政府制定了《印尼国立高等院校组织条例》,由苏哈托总统签署公布执行。该条例对国立高等院校各级领导的任免权、任期、职责、学校组织体系、各级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和作用等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下设3位校长助理,分别为主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第一助理,主管行政事务的第二助理和主管大学生事务的第三助理。在校长及其助理领导下,设立学术及学生行政事务办公室和一般行政事务办公室。此外,还设立院(系)、社会服务处、教育设备处、研究所、实验室和技术操作室等机构。院(系)内除院长(系主任)外,也设有助理、办公室等对应的机构。制定此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国立高校的领导及控制,进行整顿及改革,完善管理机构,从而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发挥高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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