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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教育资助法》颁布

1976年5月13日颁布《1976年教育资助法》。鉴于许多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向值得资助的公民提供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学习领域的高等教育和训练机会来使教育机会民主化是公开宣称的国家政策,现有的国家资助学生的有限范围应当得到其他方案的补充,由此国家能增加对值得资助的学生的资助义务,一项广为人知的被称为“现在学习以后付钱计划”(study now pay later plan)的教育资助计划,已经被宣布为是一种促进教育机会民主化的主要措施,特颁布此令。该法第2条授权建立“教育贷款基金”(Educational Loan Funds)和“教育贷款担保基金”(Educational Loan Guarantee Fund)。第3条规定该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捐助、遗产捐助和其他捐献,作为贷款基金的部分或担保基金的部分。第4条规定按该计划给学生的一切贷款,在就业时要立即偿还。第5条授权建立一个监督这一贷款计划的政策制定委员会,制定和贯彻这一贷款计划的政策和条例;发布管理政府的和私立机构的教育资助计划的指导方针。第7条规定申请人的资格。任何从合法授权的中学毕业的菲律宾公民,想要追求更高的教育,都可以利用这些计划的资助。第9条授权废止由共和国法第6014号授权建立的学生贷款基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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