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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九年国民教育实施纲要》公布

1967年,台湾当局为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公布了《九年国民教育实施纲要》。《纲要》的主要内容:①为提高国民知识水准,适应国家建设需要,国民教育年限由原来的6年延长为9年,自1968年度开始实施。②国民教育分工:前6年为国民小学阶段,后3年为国民中学阶段,其课程采用九年一贯制。③国民中学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区域、人口、交通及国民小学分布情形,划分学区,分区设置,容纳本学区内国民小学毕业生。④私立初级中学应依照国民中学课程标准办理。私立初级中学办理成绩优良,适合所在本地区需要者,必须指定为代用国民中学。⑤国民中学学生免纳学费,其他法令规定的费用,清寒学生免收;另设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⑥国民教育课程,应以民族精神教育及生活教育为中心。国民中学继续国民小学的基础,兼顾就业及升学的需要,除文化陶冶的基本科目外,并加强职业科目及技艺训练。⑦地方政府应加强教育行政机构组织,并设置国民教育推行委员会。⑧为培养国民教育师资,提高其素质,应建立教师之储备及进修制度。⑨实施九年国民教育所需经费,由省(市)政府就省(市)、县(市)地方税部分,在税法及财产划分规定限额内筹措财源,经报行政院核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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