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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制度的建立

1980年2月12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条例》共有20条,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建立学位制度是为了促进中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正式法律文件,从此建立了中国的学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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