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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宣言》通过

1959年11月20日在联合国第14次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宣言》重申要重新确立《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价值的信念,并期望在更大的自由中促进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此,《宣言》要求全人类遵守《宣言》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并呼吁政府制定法律来切实保障儿童应有的权利。《宣言》提出的基本原则有:儿童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从出生之日起就拥有姓名和国家的权利;儿童享有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享有健康发育和成长的权利;身心残疾的儿童必须得到必要的特殊的治疗、教育和保护;为了使儿童的人格得到安全、和谐的发展,需要给予爱与理解;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其初等阶段的教育必须是无偿的、义务的;禁止任何放任、虐待和剥削儿童的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儿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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