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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1949年宪法的颁布和现行教育体制的确立

1948年3月,何塞·菲格雷斯发动国内战争,推翻了皮卡多政府。1949年,哥斯达黎加颁布现今仍有效的宪法。现行的教育体制就是依据这部宪法确立的。宪法有13个部分对教育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①由国家举办公共教育;从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是一个统一的进程;所有儿童都必须接受6年小学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都实行免费,一切经费由政府提供。②所有各级各类教育都要保证学术自由,但所有私立学校毫无例外地都要服从国家的监督领导。③政府要资助所有各级教育的贫困学生,解决他们的衣食问题;对有志于攻读大学课程的贫困学生,政府提供奖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④政府有责任为那些希望改进自己的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社会经济地位的公民提供文化教育的机会。⑤教育行政部门应保护国家财产,并要帮助各级私立学校开设有关文化和科学进步的课程。⑥不允许在教育中存在任何歧视现象。学校的历史课和地理课必须由哥斯达黎加籍的教师讲授。

根据宪法的规定,哥斯达黎加的教育体系由2年学前教育、6年初等教育、5~6年中等教育和4~5年高等教育组成,还有一些专门为肢体、精神、视力、听力有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举办的学校。师范教育属于高等教育,只有具有高中毕业文凭的人才能上师范学校。所有初、中等学校的学年一律在每年3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开始,11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六结束(高等学校的学年比初、中等学校的学年晚结束1周),共36周;每周上课6天,全学年共上课210天。学校要根据国家的教育目标和教育目的,努力帮助学生掌握做一个良好公民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和教育观。特别强调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公民能力,即热爱自己的国家、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自由和尊重人的尊严以及其他有助于提高哥斯达黎加民主价值观的能力,使学生在智力、社会、伦理、美学以及宗教等方面都获得个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知识的选民,是哥斯达黎加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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