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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1949年教育法颁布

多米尼克公共教育系统是在1838年奴隶解放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1949年,在西印度群岛民族解放运动日益高涨的形势下,英国殖民当局在这里颁布了一部教育法。这部教育法至今仍是多米尼克教育发展的法律基础。该法规定多米尼克实行十年制(5~15岁)基础义务教育,分三个阶段:小学的两个学前教育年级,五年制小学教育,三年制小学后高级教育,最后一阶段是专为那些未能通过中等学校入学考试的学生开办的。按教育法规定,小学课程的60%是英语和数学,然后是实用性课程,如艺术、手工等;允许建立私人教育机构。中等教育5年。该国有7所传统的文法中学,主要为学生进一步学习文理课程作准备,具体任务是为学生参加剑桥普通水平证书考试或加勒比考试委员会考试作准备。中学后教育2年,主要由第六学级学院(sixth-form college)承担,任务是为学生参加剑桥高级水平证书考试作准备。多米尼克没有大学,高等教育主要通过加勒比合作计划(Cooperative Caribbean Program)实现。1971年,西印度大学根据加勒比合作计划在多米尼克建立了一所校外办事处,具体协调入学事宜。另外,按照教育法的规定,该国中小学教师主要由设在首都罗索的师范学院培训,入学条件是至少要有4项剑桥普通水平证书考试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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