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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计划实施

1959年,加利福尼亚州在加州大学校长克拉克·克尔(Clark Kerr)的领导下制定了加州高等教育总体计划,1960年该计划成为州法令。

该计划提出使所有中学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成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建议,声明接受高等教育是全州公民的权利。

该计划将加州高等院校分为三级。最低一级为社区学院,开展终结性的职业教育、转学性教育和补习教育;中间一级为加州州立学院和大学系统,实施本科生教育和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教育,鼓励教师在与教学这一主要任务相一致的前提下从事科学研究;最高一级为加州大学系统,称为“主要学术研究机构”,要求所有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有权授予各科博士学位,提供法律、牙医学、医学和兽医学等专业教育。

加利福尼亚州中学毕业生中有12.5%的最优秀者可升入加州大学系统,33%的良好学生可升入加州州立学院和大学系统,其余学生均可进入社区学院。

该计划在加州成功地得到实施并在其他一些州引起积极反响。例如,1964年,纽约州颁布了类似计划;1966年,宾夕法尼亚也提出了《宾夕法尼亚高等教育基本计划进展报告》。1984~1988年,加州议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评估和修订了这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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