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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决麦考鲁姆对教育委员会一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宗教界协同一致,试图在不违背百年来政教分离原则的前提下重新恢复公立学校教学中的宗教内容。它们使用的手段是“自由时间”,即学校每周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由时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到基督教、天主教或犹太教教堂接受教育,或者由神职人员到学校向信奉本教的学生讲道。

194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了麦考鲁姆对教育委员会一案,该案涉及伊利诺伊州香潘地区的公立学校。法院判决该地区不得允许基督教、天主教或犹太教的宗教教育在公立学校的校园中进行。法院坚决认为,为宗教教育而使用税赋、学校当局与宗教界过于密切的合作以及动用州的义务教育系统都有助于促进宗教教育,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有关宗教条款的规定,即“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支持建立国教或妨碍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政教分离的基础,也是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有关宗教与教育案件的依据。该“信仰自由”条款有两层含义,它既允诺保证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又禁止在校内设立宗教机构。麦考鲁姆对教育委员会一案的裁决肯定了在校园内布道的违法性,但在1952年裁决的左拉克对克劳森(Zorach v.Clauson)一案中,最高法院又肯定了另一方面,即学生在公立学校学习时间之外可参加校园之外的宗教学习。法院陈述道:当出现教派纷争时,政府必须中立。它不能把任何教派强加给任何人,不能把某个宗教教规视为强迫性的,也不能强制任何人去教堂,庆祝某个宗教节日,或接受宗教教义。但是,对于那些要去教堂进行祈祷或教学的人,政府则可以不干涉其活动。仅此而已。

这些判决表明在美国公立学校教育与宗教分离的问题上存在着尖锐的对立。19世纪的新教徒们几乎是坚定不移地一致支持从公立学校中排除宗教教育,而到了20世纪,他们却不能再保持统一的意见了。于是一些人以公立学校忽视道德和精神的价值观为由而支持“自由时间”和官方祈祷文,试图削弱公立学校的世俗性,而另外一些人则对此十分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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